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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政策
上海交通大学教职工夫妻分居两地调沪申报须知
发布时间:2013年03月28日 14:35 作者: 本站编辑 浏览次数:

注:目前我校仅办理事业编制及人才派遣A类职工夫妻分居业务,其他人员夫妻分居业务可由调沪方在沪工作单位办理。

一、政策依据

1?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解决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沪人[1999]122号)

2?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外省市转移进沪人员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劳保社发[2003]9号)

二、基本条件(本项为申报所需要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办理过程中视具体情况不同会有不同的要求)

本市人员因夫妻两地分居,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将其在外地配偶的工作关系转移来沪,未成年子女可随迁进沪:

1?在外地的配偶属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

2?外地配偶身体健康,在职或辞职后人事关系挂靠在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中心。

3?外地配偶属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身份(含聘用制干部)。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3.1?在外地机关或事业单位以干部身份工作的。

3.2?统招统分的大专以上毕业生,直接在外地企业单位正规就业,按规定缴纳社保及纳税,的,可以参照干部身份办理。

3.3?在外地工作单位有正式评定或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的(职务或职称的评聘单位须与工作单位一致,且有单位关于相应岗位的聘书)。

3.4?2004年(含)后全日制本科以上应届毕业生,因打分不够等原因未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应届毕业当年即在上海就业并当年即办理了居住证,在上海工作经历无较长中断且社保缴纳情况正常的,属于本政策对象范围。(2010年后新政策)

4?在沪有接收单位(须为在沪单位直接录用,非以派遣方式录用,须在沪已到岗工作并已正常缴纳社会保险)。

5?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5.1?夫妻双方中一方是获得省(市)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者(省、部级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新长征突击手等,以及经国家人事部认可的其他部级荣誉称号)、获得省(市)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技术进步奖、星火奖的主要研究人员和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三等以上星火奖的主要研究人员)、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被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须有任职资格)、博士学位获得者、党政机关处级以上干部。

5.2?在外地的配偶符合本市当年引进人才条件的人员(具体见21世纪网-网上办事-上海市引进人才审批系统)。

5.3?在沪一方是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须有任职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后在沪工作满三年的人员;以及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须有任职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夫妻两地分居满三年的人员。

5.4?夫妻两地分居满5年的人员。

5.5?家庭有特殊困难的人员。

关于调沪方档案的特别说明:

根据人保局最新的通知,自2012年5月10日起申请夫妻分居调沪的人员,如已办理居住证且档案因办理居住证原因已调入上海,在档案保管单位出具的存档证明中必须写明“档案因办理上海市居住证调入我处”字样,其他情况下档案在上海保管的,须先转回外地就业地。

三、申办流程

1?在沪一方为我校事业编制或人才派遣A类员工的,可以我校为申报单位。根据《夫妻两地分居调沪申报材料清单》备齐材料复印件后,提交到人事服务中心初审(初审不需提供原件)。

2?初审通过后,人事服务中心根据规定发文,安排向上海市人保局报送申报材料。

3?在报送材料的前一日,人事服务中心通知本人将材料清单中注明需验证的原件送人事服务中心。

4?材料报送成功后,人事服务中心将在当天通知本人将退还的原件取回。若报送不成功,通知本人进行相关的材料补充调整。

5?人保局根据职责进行审核和审批,审批通过的,通知我校人事服务中心,人事服务中心通知本人办理进一步的落户手续。目前人保局审批时间一般为30个工作日以内。

四、调动及户口迁移手续

随迁人员经批准调沪后,上海市人保局下发批复及相关材料,包括:《调令》,《迁沪落户确认单》,《申报常住户口登记表》,《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人事服务中心通知调动人员领取相关材料,并办理调动和户口迁移手续。办理详细说明见《户口迁移、落户、调档等手续办理须知》

注:本须知系根据上级相关政策编写,仅用于方便上海交通大学职工办理相关业务使用,如与相关政策及操作要求不符,以实际办理要求为准。

上海交通大学

人力资源处人事服务中心

2012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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