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与公共事务学院教学委员会章程(草稿)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国务学院教学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提高教学管理水平、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推动学院民主管理,扩大老师对学院事务的参与和充分发挥教师的积极性,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教学委员会是对学院教学工作进行研究、指导、评估、审议以及提供咨询的机构。教学委员会所做的决议对学院有关方面的决策有着重要的建设性作用。
第二章 组 成
第三条 学院教学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由学院不同学科和不同层次的教师和管理人员组成,委员会成员为九名。委员会成员通过毛遂自荐、推荐和民主选举产生。委员会秘书由有关教学秘书担任。
第四条 学院教学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主任委员原则上由学院分管有关方面教学的副院长担任。
第五条 学院教学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2年,可连聘连任。委员由于身体或其它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可以提出辞聘申请,也可由主任委员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增补或调整。
第三章 职 责
第六条 学院教学委员会对学院人才培养和教学工作的相关问题提出决策咨询和建议,如:课程设置、教学改革措施、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评估、学生评奖,等。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八条 学院教学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每学期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必要时可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教学工作问题,进行有关教学工作的审议和评估。
第九条 学院教学委员会会议须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出席始得举行。需要议决事项的会议,并采取无记名投票、出席会议委员过半数通过的方式表决。
第十条 本章程自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属学院党政联席会议。
二〇一四年十月